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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论质量互变规律与事物变化之关系》为题目,原因在于,量变质变规律作为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一,是认识一切自然事物和人类社会的基础。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多个方面对这条基本规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如何认识系统中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量变与质变之间是否相互包含?二者之间按照怎样的方式进行转换?事物的演变中如何看待质变量变的地位?和谐社会中矛盾运动与结构变化应该具有怎样的特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有助于更深入地认识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新世纪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方法论,使得哲学理论在实践运用中与时俱进,永葆青春。 量变质变规律的理论历经了一个多世纪的考验,其主要的观点被实践证明是科学的、正确的。但是现代科学的系统论和自组织结构等学科的出现,给这些基本规律的理论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进而引发了许多相关的争议。其中关于事物质变的模式究竟是突变还是以部分质变在先的渐变的争论,直接涉及到量变质变规律的根本,即对客观事物的质的定义,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虽然这些争论持续了很多年,但迄今为止问题的实质分歧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其实自然科学早已给出了与之相关的答案,遗憾的是哲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明显滞后了,亟需纠正理论上的认识偏差,补充和完善量变质变规律,使之成为认识和把握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活动的指导理论。 自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的一大社会发展目标后,和谐这一理念就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和谐意味着什么?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何在?在社会发展依然存在矛盾的前提下怎样才能实现和谐?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怎样才能营造与之相应的外部国际环境?总之,问题就是怎样做才可以找到建设和谐社会之路,如果不能站在哲学的高度对这些问题给出满意的答案,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就会失去理论指导而迷失正确的方向。鉴于人类社会的变化同样要遵循量变质变规律,的实践需要在事物演化的理论框架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进行,否则就难逃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惩罚。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复杂矛盾,统筹兼顾多种关系,需要抓住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需要以量变来促质变,需要结构的部分质变来加速总的量变和质变。研究方法与思路 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思辨和逻辑推理为主,以部分案例分析为辅助。通过对一些重要基本概念的界定、认识和梳理,来重新把握基本原理的内涵和外延,并在对比学者们的概念界定中找出不同理论出现分歧的原因,结合自然科学和人类认识、实践的最新发展成果,逐步澄清量变质变理论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回顾传统及当代量变质变理论,讨论它们的主要观点,分析它们的主要分歧;然后对引发分歧的核心概念--事物的"质"进行深入讨论,提出认识和把握质的新的角度。本文主张以辩证法的矛盾律为尺度,将事物的质划分为本质和性质,并阐述了区分性质与本质的方法,这是全文的核心内容;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探讨系统中的量变质变关系,重点分析了结构变化的含义;随后论文讨论了质量统一的度,分析了系统的度和社会实践的度的特点以及不同的认识原则;最后论文对事物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矛盾对立统一的存在状态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强调和谐是矛盾运动的"中间状态",并从人类社会巨系统的角度看待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结构安排 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分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对质量互变理论的检视。介绍传统量变质变理论和当代的渐进式质变说与突变理论、部分质变说和质变之中有量的扩张学说,以及对这些理论的批判与质疑。第二章,质与质的规定性。分析了从古至今人们对质的概念的不同界定,提出从类分的角度来把握质,根据质的内涵区分本质和性质,从而有利于减少争论和分歧。第三章,结构中的质量互变关系。界定了结构的实质和系统中的量的规定性,以及本质之变、性质之变的差异,以及二者与量变的辩证关系。第四章,事物的度。从黑格尔对度的界定出发,分析了系统中的度的实质及其存在方式,特别提出了认识和把握社会实践中度的原则。第五章,事物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基础。分析了推动事物发展的矛盾的存在形式,指出矛盾的中间态对事物演化形式的影响,从中国古代的老子和孔子的思想中分析和谐社会的理想,提出需要澄清对和谐概念的几点认识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道路上应该遵循的规律。 主要结论与创新之处 1.造成事物发展中采取突变形式还是部分质变形式的争议分歧,原因在于经典理论中对事物的质的"内在的规定性"的定义,到"系统的质"、"结构的质"、"稳定态的质"等等后来的补充说法,不仅没能与原有的理论有机地结合,反而使原有的理论显得破绽依旧。除非能够真正界定出事物的质的内涵,区分事物的"本质"与"非本质"这两个方面,否则就无法避免认识的混乱。 2.客观事物的质应当被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本质与性质。本质决定了事物本身的存在与否,决定了事物与他物的根本区别。本质是内在的,它与事物外在的现象是间接的关系,只能被理性所把握;性质的改变不会影响到事物存在的根本,只会影响事物的存在状态。性质与事物的现象是直接相关联的,可以被感知所把握。 3.对事物的质的区分必须首先确定事物的层次,低层次事物所反映出的本质往往只是高层次事物的性质。对事物的质的把握依据这样的原则进行:从具体的现象入手把握与现象对应的性质;从事物的质与事物本身的存在关系,以及对事物主要性质的约束性上来寻找和把握事物的本质。 4.事物的质是有限的,即具有构成现实事物结构的有限性。质的有限性与量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共同构成了事物演化的基本动因,也就是客观事物质与量的矛盾。在事物的结构之中,质和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因此事物的结构在不同的层次中,既可能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又可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结构是事物量变向质变转化的一条管道。在客观物质发生质变的时候,物质本身不会被消灭,所改变的仅仅是物质的结构,即物质的具体形态。 5.当事物的结构反映事物的质规定性时候,量变与质变实际上是一个同步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二者仅仅是隐性和显性的不同,或者是改变速率的不同。对事物的质变的认知的"度"远远高于对量变的认知的"度",这是对量变不敏感或者轻视量变的原因所在。 6.与原有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存在形式不同,本文提出了"背立同一"的矛盾存在形式。这种矛盾运动多见于事物的内部矛盾,矛盾的双方都以对方的存在来确证自身的存在,肯定对方亦是肯定自身,这犹如一块磁铁的两极,或一根绳子的两端。从某种意义上说,矛盾的肯定式运动比矛盾的否定式运动,在扬弃的过程中表现得更为成功,因为这样的扬弃中变易的内容最为丰富,是一种有累积的扬弃,因而也是有发展的扬弃。 7.和谐并非是简单的平等,不是以缩小差距来获取公平的概念。和谐应该是在差异存在的条件下,依照一定的"律"来调整这些差异,并从中得到某种"韵"的结果。和谐是一种主体性行为的产物,和谐的产生与主体的认识有关。在认识和把握和谐概念时,首先应当承认差异存在的普遍性,差异是造就和谐的基础。其次,造就和谐的"律"也不是简单的自然的规律的"律",这个"律"应该是以自然规律为基础,以人的价值体现为依据而产生的"律"。 8.和谐是一种关系、一种环境、一种氛围,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和谐不可能只在一个国家内单独实现,需要良好的国际环境与之配合,较之建设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小康社会而言,和谐社会的理念已经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必将成为未来人类世界的一种全新发展模式。 以上便是本文的几个基本观点,鉴于本人学识的限制,在各项论述中有谬误和粗陋之处在所难免。本文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尽可能多的论述和举证,不足之处日后将继续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