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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自此,在我国运行了近六十年的劳教制度正式废止,由此使得我国“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治安处罚”三层次的违法犯罪处罚机制出现部分断裂。为了弥补劳教制度废止后形成的部分“真空”,学界一直期盼着2005年全国人大提出的“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规划能够有个说法,并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和轻罪化的分流矫治制度等方案。相较于前两个方案,轻罪化的分流矫治方案可以彻底改变我国三层次的处罚机制,使之向国际通行的二元化处罚机制转变,因而更为合理。将劳动教养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部分纳入治安处罚的范畴,部分轻罪化并纳入刑罚的范畴,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轻罪化分流矫治制度,以完善我国刑法结构,实现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的二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