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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商时禹汤开罪己之先河,到汉文帝颁布第一道真正意义上的罪己诏以来,后世皇帝颁诏罪己的事例便不绝于史。其中,明代共有11位皇帝颁布了27份罪己诏,其内容涉及明代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是我们研究明代历史重要的文献资料。这些罪己诏或因天灾异象而颁布,或因人为祸患而颁布,或因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而颁布。此时,明代罪己诏书的结构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大部分罪己诏书内容可分为三部分:一是罪己的原因;二是补救措施;三是告诫性的总结语。出于对天命的敬畏,罪己诏在语言表达上诚恳,富含悔过之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明代皇帝渴望国家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同时,皇帝亦期望通过颁布罪己诏,以达到笼络天下人心、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于是便在诏书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弥补自己的过失。这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广开言路、宽恤军民、整饬吏治等多个方面,补救措施落实情况理想与否,则与皇帝的改过态度、官员的执行力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这些补救措施的贯彻施行,罪己诏对明代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影响可分为正面与负面两方面的内容。正面影响表现为两点:监督约束皇权;促进吏治整顿。而其负面影响亦表现为两点:不利君臣关系;引发官员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