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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环保NGO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新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公益诉讼,但对适格主体仅表述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在实践中,关于环保NGO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做法。事实上,近年来民间环保组织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环保NGO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甚至有一些取得了胜诉。在理论界,对环保NGO的主体资格形成了赞成与反对的两派,赞成派以诉讼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公众参与原则论证环保NGO适格主体的正当性,而反对派则认为公民个人或者国家机关才是适格主体。在国外公益诉讼制度中,大多数国家认可社会团体的正当原告资格。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印度用判例法赋予了环保NGO主体资格,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环保NGO主体资格。这些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为我国赋予环保NGO主体资格提供了有利的借鉴价值。实际上,在我国赋予环保NGO主体资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的环保NGO近几年来发展得比较好,而且环保NGO具有诸多公民个人和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优点,如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等。注重保护环保组织的权利,并赋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实现每个公民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和结合。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了我国环保NGO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立法规定、我国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我国关于环保NGO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理论争议。立法规定主要指的是民事诉讼法、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这里主要是通过列举案例的形式。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环保NGO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比较法分析。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环保NGO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比较两大法系的异同点,并总结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论证了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具体包括诉讼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公众参与原则,最后进行了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