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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到目前为止,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最活跃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力量。然而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上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等环境变化,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机会主义和低成本这两种比较优势。如何使我国中小企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就成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我们选择克里斯滕森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支撑,主要是考虑到下面两个因素:第一,破坏性创新理论在1995年提出之初,是从市场的新进入者角度来解释被认为管理的好的公司在面临市场和技术突然变化时,被新进入者所替代的现象。第二,克里斯滕森2008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文章《如何重塑商业模式》获得了当年的“麦卡锡奖”,著名的“蓝海战略”创始人W.钱.金和勒妮.博莫涅在其最新文章中也引用了破坏性商业模式的概念。在该理论以后的发展完善中,克里斯滕森还将该理论延伸到发展中国家市场中。任何大企业都曾是行业的新进入者,它们现在的成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借鉴破坏性创新理论寻找利润增长点就成了一条可行之路。因此,克里斯滕森的破坏性创新理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就成了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本研究借鉴罗伯特·K·殷的多案例研究方法,根据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提出三个假设,接下来利用三个案例逐项检验假设是否成立。如果得到相同的结果(都成立),那本研究就可以得出结论。三个假设是:第一,当我国中小企业的破坏性创意能通过石蕊试验时,其破坏性创新才能获得成功。如果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意能获得低端市场或者新市场中的消费者,且对于主要竞争对手具有破坏潜力,那么这个创意就具有了破坏性。第二,当我国中小企业实施破坏性业务的组织结构与破坏性创新的RPV框架相契合时,其破坏性创新才能获得成功。资源、程序和价值观(RPV)框架说明了一个企业是否有能力实现破坏性增长。其中在初始阶段,一个公司的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起到关键作用。随着公司日渐成熟,创新能力转移到程序和价值观时,企业就更容易获得持续发展。第三,当我国中小企业的商业模式与破坏性商业模式相匹配时,其破坏性创新才能获得成功。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差,利用商业模式创新可以另辟新径,更适合发展需求。如果这三个假设都通过,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克里斯滕森的破坏性创新理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适用的。最后,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破坏性创新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