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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夫妻财产,是婚姻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关系着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新中国成立至今,已有1950年、1980年、2011年的《婚姻法》,以及三部司法解释,分别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规定。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伴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出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正在逐步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有些内容已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比如法定夫妻财产制仍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结构,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等各种新老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的立法沿革及包含的主要内容。接着阐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收益归属、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按揭房归属的认定。接着又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由立法宗旨、内容、体系结构上的缺失造成的。最后针对以上问题,阐述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建议。在立法宗旨上,应当遵循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者的基础上促进婚姻的稳定。在内容上,除法定为个人的财产外其余夫妻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需要内容上的这样一个大前提作为指导。在具体财产的认定方面,将知识产权的创作完成时间作为认定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标准;建议我国将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夫妻双方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以是否存在夫妻协力为认定基准;婚前按揭房应当分情况进行认定,而不能单纯地将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文中明确了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最后结语部分指出在法定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只有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基本特征,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利益,稳固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才能使得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达到既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