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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理论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具有现实和前瞻意义的研究课题。行政法学公众参与理论围绕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制度框架做了不可低估的奠基性研究,但是就何种情境下通过哪种类型的法律程序令公众有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尚无专论。而这个空白点恰恰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引入公众参与的实用指南,也是有关公众参与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指导。 本文以充实行政法学公众参与理论的具体内容、指导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实践作为理论关怀,从理论和制度建构两个方面对公众参与类型作了研究。文章主体分为两个部分:公众参与类型的理论建构和围绕公众参与类型的制度设计。 就第一部分而言: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对一些前提性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包括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决策”定义和行政法学中的“公众参与”定义);第三章提出了公众参与类型论,其中包括公众参与类型的研究意义、公众参与的分类标准和每一种类型的内涵。 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围绕公众参与类型的制度建构展开,共同构成本文的第二部分:其中第四章以综合论述的方式阐述了各类型公众参与制度中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以类型论中所界定的各类型公众参与为轨迹建构了不同的程序。 本文的核心论点是:根据公众参与机制对行政决策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应将公众参与分为增进决策科学性公众参与和增进决策民主性公众参与两大类。同样根据功能的不同,增进决策科学性公众参与又可以被细分为事实信息供给型公众参与、事实辨明型公众参与和参与论证型公众参与;增进决策民主性公众参与可以细分为价值偏好表达型公众参与和参与论证型公众参与。每一种类型公众参与所对应的法律程序都应根据各自的功能不同而区别设计。 本文尝试对各类型公众参与的不同程序进行了理论上的大胆设想,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类型论还是根据类型论所设计的参与程序,都是作者通过理性思考所总结出来的理想类型,并没有完全迁就和附和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和实践的现状,而是与其保持了一定距离,并试图为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范本式的理论指导。此外,实践是复杂的,决策所面对的社会状况也是瞬息万变的,倘若行政主体在某一行政决策中糅合了多种类型的公众参与,亦不超出本文的公众参与类型论的容纳度。公众参与类型论将不会僵硬地把持单一面向,而是允许行政主体综合运用多种类型的公众参与程序,但行政主体必须明确地判断其所综合运用的各种公众参与程序所各自对应的适用情境是否符合类型论中的理性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