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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制度。在具体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环节就是明确管辖程序,准确合法的找到具体案件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并使诉讼顺畅进行,也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确保诉讼程序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较晚且缺乏对其应有的重视,制度过于粗疏;司法解释相对较少,并不严谨周密,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从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述。首先,厘清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其次,列举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最后,总结管辖权异议制度三方面的价值,明确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程序公正的需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需要,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的需要。第二部分对域外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介绍与评价。首先,对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美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介绍;然后,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评价,希望对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立法层面存在着主体规定模糊、客体范围狭小和操作规程缺失;实践层面则存在着当事人为利益恶意拖延诉讼、法院间为保高结案率相互推诿。这些缺陷严重影响到管辖权异议制度价值和功能,需要改革。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构想。第一,适当拓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拓宽管辖权异议主、客体范围和增加滥用制度的经济成本。第二,建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模式,实现由行政化模式到附带诉讼模式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