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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区矫正历经了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社区矫正的分支—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不能特别好的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我国的未来在一定的程度上依赖于未成年人,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治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就是犯罪教育的重点关注问题。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可塑性较强的时期之一,相对来说较易矫治。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此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未成年犯的犯罪教育方面所作出的成果较为突出。在现实监管罪犯中,羁押刑中会导致交叉感染,而监禁刑成本较高,同时,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可容忍度和可接受性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比较看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四部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中对我国未成年犯相关的社区矫正做了具体规定,但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矫正过程中矫正效果不显著、矫正方式单一、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以及不区分对象等。 本文以安宁区为例,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职能划分不清、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体现等问题分别做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针对我国现在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