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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有竟争,就会有优胜劣汰。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从破解执行难的角度来全面阐述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第一章首先提出执行难问题。对其内容现状及其形成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首先要从制度构建着手,对于却无财产执行的个人,应从破产制度上切除该债务锁链。在简述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后,笔者定义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并从破产程序的功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解决执行难的价值的角度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的关系。第二章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的可行性,分为二个部分。国外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的确定实际上就是执行财产的确定,而破产免责制度则完全终结了执行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这两个重要制度,并比较、分析了不同国家的不同立法。另国内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经验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主要介绍了全国法院系统的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从信息制度的共享来督促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上海法院系统的执行协助网络的初步探索及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措施。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的执行,而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促使其及时走上个人破产之路,从而解决执行难题。第三章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本章是本文的关键。从程序和实体上分别论述了制度的如何构建。程序上分别从破产原因、破产申请条件、简易破产程序三个部分;实体制度分别从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笔者从国外的立法理念、对于执行解决的价值从而提出我国立法的建议及内容。第四章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笔者从上一章的分析的基础上,从程序和实体上分别论述了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程序上提出了完善破产犯罪立法、构建破产法院、建设专业人员队伍的立法建议。实体制度上笔者提出从个人信用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为制度的构建作出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