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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增加与环境司法局限之间形成的张力,在环境时代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折射成为参与途径不畅,依据适用不准,利益衡量不当,制度供给不足,判决执行不力,实施成本不廉等环境司法不正义现象。从司法改革路径应对环境司法不正义的挑战,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设计对环境司法进行系统研究。现有环境司法实践局限于以司法正义理论以及环境正义理论为指导。然而这两个理论非但无法满足环境司法实践的理论需求,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与矛盾。环境司法改革需要以环境司法正义理论为指导实现理论的重构和制度的革新。为此,本文对环境司法正义的理论脉络,环境司法正义理论内容,环境司法正义制度设计,环境司法正义评价指标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正义具有层次性,低层次的正义类别依赖于高层次的正义类别获得指导和解释。司法正义、环境正义,以及环境司法正义分别是正义类别体系中的第二和第三层次。因此,对于环境司法正义的理解需要以对于司法正义、环境正义和正义的理解为基础。司法正义和环境正义受到分配正义的制约,并相互冲突,因此无法单独或共同承担起解决环境司法不正义现象的理论重任。三维正义理论框架认为,正义不仅关涉分配问题,还应该包括承认和代表权问题。三维的正义理论框架相较于注重分配一维的正义理论框架更适合作为环境司法正义的正义理论基础。环境利益是环境司法正义的法学分析范式的基点。“环境私益、环境公益”的二维环境利益分析框架存在标准混用等问题。“环境个益、环境众益、环境共益”的三维环境利益分析框架,以及利益权衡规则,更为精确与合理地解释了环境利益的内涵,也为环境司法的环境利益权衡提供基础。环境司法正义理论将环境司法主体型塑为符合正义共同体理论,根据现实的而非假想的社会条件进行塑造的,具有环境理性的主体。环境司法正义理论关照下的环境司法主体资格的有无,取决于其与诉争环境利益之间的联系亲疏程度,而并非其是否确实享有该利益。环境司法正义理论型塑的环境司法原则包括极值原则、优位原则和接近原则。极值原则要求环境司法尽可能地扩大主体、受理事项的范围,实现责任承担方式及幅度、环境利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优位原则要求社会司法资源配置优先考虑满足环境司法需要,个案裁判时优先审查、考虑、救济环境利益,以及高位环境利益。接近原则要求裁判者的选任、诉讼者的资格、裁判依据和裁判程序的选择均要尽可能地接近环境损害和环境纠纷这一中心。环境司法正义理论审视下的既有环境司法制度存在制度空白和改进空间。环境司法制度设计围绕环境司法主体制度、程序制度和制度构建路径而展开。环境司法主体制度主要包括裁判主体相关制度、诉讼主体相关制度与其他环境司法主体相关制度。环境司法程序制度改进的重点在于程序选择制度、起诉程序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环境司法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取决于一国或者社会的社会背景因素。社会背景因素可以抽象概括成为稳态社会、半稳态社会和动态社会三个模型。稳态社会对于环境司法制度改革的需求并不强烈。半稳态型社会、动态型社会则分别相应地适宜于采用保守型、激进型的环境司法制度改革路径。环境司法正义可以被客观、中立、普适的环境司法正义评价指标体系作出评价。环境司法正义评价指标体系在内容上包括原则、维度、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三项基本原则包括环境司法主体独立、适格、完备;环境司法救济实体规范完备,程序公开、迅速、有效;环境司法实现环境利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十个维度包括独立的环境司法,适格的环境司法裁判者,适格的环境司法诉讼者,充足的环境司法资源,透明、高效、便捷的环境司法程序,完备的实体环境法律规范,环境司法判决有效、迅速的执行,畅通、公正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合作的行政机关,有效衔接、相互补充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环境司法正义评价指标体系在种类上还可以分为基础版本、个案版本、区域版本和国际版本。综观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环境司法正义的概念、理论框架,以及“环境个益、环境众益、环境共益”的环境利益三维分析框架,均系本文首次作出系统研究。将“(再)分配、承认、代表权”的三维正义理论框架,以及环境利益三维分析框架,运用于分析、校验环境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也是本文独创的研究路径。此外,环境司法不正义现象的类型化研究,环境司法正义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亦为本文的创新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