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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法制建设水平来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础性、兜底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立法长期滞后、层级低、形式散乱等突出问题,已经制约了其作为贫困农民最后一道生存“防线”作用地充分发挥。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了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工作的立法目标,国家立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立足甘肃省实际,通过理论阐释和实证分析对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立法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了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国家的立法趋势、研究甘肃省农村低保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同时归纳了国外学者在贫困的概念、社会救助对象法定工作的要求、对不遵守规定的救助对象采取的制裁做法以及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在调控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作用等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国内学者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比较、低保制度的发展、演变和展望、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理论基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框架以及政策建议等方面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通过国内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梳理和比较,归纳出农村低保制度的涵义和主要特征,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人权保障理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等五个农村低保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列举了英国、德国、美国等主要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从国外制度的比较中得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并按照古代朴素的济贫思想和制度、近代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新中国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顺序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最后简要介绍了甘肃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历程。第四部分从甘肃省农村贫困现状入手,分析了该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立法位阶低、制度覆盖范围小、保障资金投入不足、移民地区和民族地存在特殊困难等突出问题。甘肃省定西地区农村低保制度运行现状实证分析的典型案例,有效地印证了上述的问题分析。在此背景下提出了构建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资金供给、组织管理的现实可行性。第五部分具体构建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内容。在立法原则上提出了政府义务原则、普遍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移民和民族地区立法倾斜原则;采用城乡统筹的立法模式并分析了原因;指出灾害致贫的弱势群体、社会性农村弱势群体、农村低保边缘群体、特殊保障群体应该列入保障对象;结合保障标准的常用理论测算方法和典型地区保障标准确定的实践做法,提出了甘肃省保障标准的确定依据和方法,并结合统计数据得出甘肃省可将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城市低保标准的40%-50%,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并适时上调比例的结论;在保障资金的筹措方面,在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上可以采取的支持措施提出了建议;在保障对象的权利救济部分,从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程度不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存在问题方面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最后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部分,提出了提高保障对象的经济处罚力度,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强化保障机构的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第六部分为全文总结。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立法建议,并结合目前的立法背景,对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