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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树立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信心。独立董事制度是共同基金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是投资者利益的“守夜人”。为此,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基金监管,对基金管理提出合理质疑并依法按特定程序进行审查监督。我国必须借鉴先行者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加强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控作用,建立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共同基金治理结构和独立董事制度作比较分析,对独立董事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中能够发挥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第二章是对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发展沿革的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探讨如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三章是在前两个部分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构建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