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赦免制度作为刑罚消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荡时期的国家结束战争、维持和平、建立民主的必要手段,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得到赦免的罪行往往涉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犯罪,而且国际法强加于国家追究国际犯罪者刑事责任之义务,并保留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追诉此类罪行的权利,因而,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已成为复杂的、争论的焦点。本文意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赦免的正当性,以期对以后国际赦免理论更深入的研究和国际法赦免制度的完善有点帮助。本文立足于国际法领域中的赦免,主要是指在政权更迭时期对严重的国际犯罪的赦免。罗纳德.C.斯莱将赦免划分为遗忘赦免、责任赦免、矫正赦免和折中赦免,威廉.W.伯克—怀特以赦免的合法性和范围为支柱,将赦免分为“一揽子”赦免,区域合法、部分豁免的赦免,国际合法、部分豁免的赦免以及国际上构成豁免的赦免,而克里斯汀.亨哈德从政治约束与正义要求的角度,提出了自我赦免和分散的有条件的赦免。鉴于赦免问题的复杂性,国际上存在着赦免正当性争议。赦免肯定说支持赦免,认为赦免是结束冲突的必要手段,避免让冲突中的社会付出代价,并且可以有效地促进民主过渡。但赦免否定说认为赦免剥夺了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权利,还可能会削弱民主和法制的建立,从而否认赦免的正当性。本文认为赦免具有正当性,并从过渡正义说和修复正义说论证了赦免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过渡正义说具有不完全性、包容性和权衡性。它以社会过渡时期的特点为基础论证赦免的正当性,认为为了促进过渡和政权转变,新兴民主政权与前政权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人物合作是极其重要的,赦免能激励这些力量与民主政权合作,有利于斗争各方的和解,实现社会的平稳过渡。修复正义说强调犯罪人和受害人的中心地位,鼓励协商与对话,事先确定责任、修复伤害。此外,国际战争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事法院及刑事规约等国际条约中也有对赦免的规定,表明了赦免正当性具有条约依据。而且,在社会动荡时期,海地通过了安理会授权下的特赦、塞拉利昂以特赦换取了和平、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特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乌干达实施了对圣灵抵抗军的特赦计划,进一步从国际实践角度表明赦免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