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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名列“汽车大国”的当今中国,围绕停车而发生的众多私人纠纷早已突破了私人领域,膨化成了足以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运营效率的公共问题。但是,当众多停车纠纷当事人为寻求法律救济蜂拥而至时,裁判者却对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一基本问题感到无所适从。其原因在于两方面: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在司法环节中,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法律事实模糊不清;但从根本上看,当作为大前提的裁判依据都模糊不清时,期望这类纠纷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无异于空想。是故,本文欲对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难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因此,本文以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中心,除引言外,分为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停车纠纷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可以概括为:立法上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规则缺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规定缺位;司法环节中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困难,法律适用无法可依,司法裁判结果混乱。第二部分界定了“停车场”、“车辆”、“停车场管理人”、“车辆停放人”等概念,统一了全文的语词,为后文的论述做好了铺垫。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法律关系认定的一般步骤:第一步是固定充当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第二步是通过已经固定的法律事实,依法对法律关系内容为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当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且主要内容得以明确时,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被认定出来。然后,笔者依此逻辑着重阐述了停车纠纷中所涉法律关系(如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消费型合同关系中车辆保管附随义务)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认定的困惑,并简要阐述了各法律关系中停车场管理人的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理论上对停车场分类的情况,将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进而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消费场所附带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内停车场所。笔者之所以对停车场进行分类,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停车场的分类情况及其混乱,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停车场不仅是停车场管理人的管理对象,也是车辆停放人停车的场所,所以停车场的客观环境、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服务对象等等都会对当事人资格、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车辆交付等产生影响,进而左右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所以,如果围绕停车纠纷中关键法律事实要素来确定停车场的分类标准并以此标准对停车场进行分类的话,那么应该会有助于厘清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简化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从而走出司法认定难的困境。第五部分是本文最大的创新点,提出了一种认定停车纠纷法律关系性质的新思路—以意思自治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法律关系认定方法。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缔约自由,然后仅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时,根据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从而合理又不失公正地简化司法认定。所以,笔者在停车场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着厘清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并试图描绘出一幅简明、有序的解决停车纠纷的立法、司法景象。第六部分根据前文的写作思路,提出了建立《停车场法》、在《合同法》中增设“停车合同”等立法建议,希望对相关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