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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许多关于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规范,扩大了公司自治的范围。这种变化一方面使企业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使公司章程能够真正成为企业的“自治宪章”;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章程的不确定性,为某些股东利用公司章程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埋下了隐患。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公司自治”、“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单个因素的探讨上,或者只是研究其中两者的关系。但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该问题,就必须搞清楚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搭建了公司法律制度的理论框架,同时又指导着公司法律事务的实践发展。只有深刻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的把握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界限。本文采用了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以及法条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以期对企业制定和修改章程提供有益的帮助。具体而言,第一章是导语,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论述了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关系,通过对公司自治概念的剖析、公司法性质的探讨以及公司自治理念发展历程的描述,得出结论: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理念。第三章论述了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的关系,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内容以及效力的探讨,得出结论: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根本手段。第四章论述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通过对公司法规范的分类,明确了强制性规范的特殊作用,进而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并参考了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得出结论:公司法为公司章程设定了界限。第五章引入了几个典型案例,对上述理论加以佐证和运用。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探讨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三者的关系,实质上探讨的就是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进而推动整个商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