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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荷兰通过安乐死合法法案从而引起安乐死合法化在世界范围内的热议,直到现在,对安乐死行为的合法化争议依然热度不减当年。而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再加上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稳步上升,人们对于安乐死的需求也逐渐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在濒临死亡并且没有有效治愈手段时选择安乐死,但是有碍于中国法律对于安乐死概念的模糊界定和制度空白,导致安乐死和一些借安乐死为名实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混为一谈,其结果是法律上对安乐死一律评价为犯罪。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少有医院或者医生会愿意帮助病患实现这个最后的愿望,导致病人郁郁而终。随着人们对于安乐死正规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就急需从法律的角度来规制安乐死行为。本文着重讨论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安乐死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正当化,围绕着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核心,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安乐死出罪路径的研究。本文第一大部分的第一小部分以社会学方面入手,从生命哲学和社会伦理学两种角度进行安乐死正当性的证成,第二小部分则是在刑法学的层次上对安乐死是否应当评价为犯罪进行研究,选取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目的两个角度对安乐死的刑法性质进行分析,并由此证明安乐死是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第二大部分则阐述了在不对中国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变动的基础上,应当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体制对安乐死行为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在第一小部分中,论述了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所依据的刑法理论,即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接下来则是依据现有的刑法体系,建立由三个小部分构成的安乐死非犯罪化路径,分别是:确定安乐死行为准则,建立安乐死行为事先审查体制,以及对不同的安乐死案件类型化并分别处理。第三大部分则是通过总结现有的安乐死法律之间的相同之处,对中国未来可能进行的安乐死立法进行框架性的构想。本文通过总结国外安乐死立法的共性,并同时参考了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构设置,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特点进行合理的设想,最后形成以行为准则、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三大方面作为未来中国安乐死立法的框架主体的基础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