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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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在的最高境界不是让人们知道国家有何法律、何为可为何为必为何为禁止为之行为,而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以依法向侵权者或违法者提起诉讼。要达到此效果,法的可诉性必须得以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严重缺陷。从实践角度看,自原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后,经济法可诉性问题虽一直有不少学者提出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但对构建这一机制的具体结构、相应程序设置等问题却鲜有论及,即使有也始终缺乏深度与高度。原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大部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法案件,将其纳入民事审判受案范围是恢复其本来面目,至少是对原经济审判庭“名不副实”的观点的接纳。这大可不必为经济审判庭的空壳的撤销而惋惜,因为这正凸显了经济审判的缺位。然而目前确实存在大量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诉讼得不到法律救济,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从立法角度看,由于对经济法律责任及其追究等方面立法不足,使经济法律责任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在现行的诉讼理论和诉讼模式下,出现对经济违法案件的审判盲区,使得不少经济违法行为逃脱司法监督和制裁。再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看,我国经济司法实践存在的不可诉以及经济法缺乏完整有效的诉讼规制体系的原因,是由于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对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理论研究不足,缺乏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经济法诉讼独立特性理论的科学揭示,认为经济法诉讼研究是诉讼法学界的事,而经济法实施问题是实务界的事,导致了经济法诉讼规制体系理论研究成为真空。  笔者以经济法基础理论为指导,运用已有的经济法价值及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现状、并通过对外国经济法诉讼制度考察和比较,找出我国与国外经济法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差距;同时,以经济法可诉性问题为核心对我国20多年经济审判经验进行剖析,杨长避短,提出解决经济法可诉性若干思考,引领构建科学、合理、合法、简便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诉讼规制体系。  本文主要包括六方面:第一,论证经济诉讼本质上有其固有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并且藉由外国比较法研究说明经济法的可诉性、以及设立专门机制以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必要性。第二、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宪法理论、联合国相关法案及国际公约着墨,论证经济法可诉性有其理论基础、宪法基础、联合国相关法案及国际公约基础。第三、对经济法可诉性原则及例外情形进行分析,论证是否有必要设立经济法诉讼例外监督。第四、比照国外经济法诉讼制度模式,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实体法上的经济权利义务与纠纷救济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进行体系化的结合,以达到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寻找一条更适合我国的经济法诉讼规制体系。第五、通过对经济法可诉性现状与缺陷分析和探讨,找出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合理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第六、针对经济法不可诉的反思与对策,提出若干建立经济法诉讼规制体系的思考。  本文在最后部分提炼出关于经济法诉讼规制体系的理论架构,即强调经济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可诉的基础上,而实现经济法可诉性又必须从立法上保障,使经济法的实施不再停留在形式层面。强调国家要以人为本、经济法治;要坚持公平发展、均衡协调的法理念,以审慎规制经济法律法规、兼顾国家、社会、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利益为原则,构筑社会主义经济法诉讼规制体系,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絮而不乱、持续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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