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举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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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难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顽疾之一,不仅制约了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令广大期望投身刑事辩护业的律师望而却步。虽然取证难、会见难等问题已经得到学术圈和实务界的重视,但是辩护律师的举证问题却受到了相当的忽视。与此相应的现实便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活动可谓步履维艰。长期以来,囿于辩护律师的举证制度研究的薄弱状况,“举证主体”、“举证对象”和“举证阶段”等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并且在很大程度中影响了辩护律师举证作为一个制度系统的建构。从实体方面上讲,辩护律师举证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方面的制约,而举证义务则因举证行为和举证结果缺乏立法上高屋建瓴的通盘规制而突显出混乱与不协调。总得来说,辩护律师举证权利和举证义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制度层面上的改造,另一方面更需要从法理的高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并加以指引。而从程序方面看,由于举证通常只是被视为庭审阶段的实务活动,这实际上严重影响了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参与和辩护权的有效实现。因此,将举证的阶段提前到审前程序中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并且相应地将举证对象扩展到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应当是未来伴随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全盘改造的应然之举。当然,庭审阶段进行举证也同样重要,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是辩护成功与否的关键阶段。然而由于我国庭审程序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这不仅不利于辩护律师针对量刑的举证,并且使律师在庭审中往往陷入难于克服的尴尬。展望未来刑事庭审程序,实现定罪与量刑的分离,对于辩护律师举证权的有效行使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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