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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人类历史,武装冲突时期或多或少、局部或跨界,甚至大规模毁灭性地破坏环境,不鲜其例。而科技的进步给战争手段带来了发展,对自然环境的潜在危害影响却也不容小觑。自然环境的保护攸关当代以及后代人的生存延续、祸福与共,然而环境保护与武装冲突之间的关系又似紧张拉锯,如何兼顾平衡,值得深入探索。一些武装冲突法公约,如《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ENMOD,直接将防止严重的战时自然环境破坏纳入规制范围;在承认自然环境为“民用物体”属性的前提下,四大重要人道法习惯原则也能为自然环境提供间接的保护。和平时期的国际法同样能够强化交战方在武装冲突时期的义务。而义务总是与责任相伴行的。当国际法主体违反规则或习惯时,追究其国际责任的机制便可开始发挥作用。本文在第二章中逐一分析三类国际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及个人刑事责任,认为追究国家责任能较好地弥补被战争毁坏的自然环境。然而在实践中追究破坏战时环境的国家责任的案例极少,海湾战争结束后伊拉克曾对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的一切战争后果,包括严重的环境损害承担国家责任,本文对该案件背景、确定责任的经过都做了阐述,并做出评价。通过对上述规则和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基本上具有自足性,但一些重要的术语的内涵需得到明确,如“广泛”、“长期”和“严重”这三个标准要求。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矿产、珍稀动植物资源常常遭受灭顶之灾,国际法规则却难以介入,为它们提供充分保护。而追究国家责任的决策过程被指忽视公正,也亟待得到完善。针对提出的这些主要问题,本文在第三章中提出了若干构想,包括对术语解释的建议、完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环境保护,以及引入真相调查机制以促进决策过程的透明与公正,以期加强对战时环境问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