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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权,《监督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与常委会听取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批政府预决算,发展计划,政府工作报告等监督方式相比,执法检查这种监督方式具有特殊性。同时,在实践中,人大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也受到了很大的争议。在被广泛的运用的同时,执法检查也常会被认为措施太缓和而效果不佳,也有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此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改进和创新探索。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争议存在,主要就是因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方式比较特殊,这种方式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却有约束力。而这正是这篇论文想要关注的问题。以往学者在撰写关于人大执法检查的论文或著作时,主要将视角放在执法检查制度的历史沿革,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的改进。但执法检查制度的法律效力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能从理论上对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的话,不仅是对人大监督理论的一个细化阐述,也有利于执法检查制度实效的更好发挥。笔者主要采取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执法检查制度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进行了概述。通过概述简要介绍了我国执法检查制度的法律渊源,并以分析执法检查的法律概念入手,引入到法律效力的探讨,并对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做了明确解释。第二部分,对执法检查制度进行了一个实证分析。执法检查所针对的法律具有特殊性,执法检查在发现问题后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具有特殊性,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除了在法律规定的针对同级“一府两院”提出整改意见,还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进而初步得出执法检查效力的特点。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作出的“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从“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法律文本的规定以及票据程序等角度进行论述得出“审议意见”无法律强制性的结论。从“审议意见”这个核心概念出发解读执法检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分析了影响执法检查制度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检查缺乏针对性,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批评建议缺乏强制力。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中所论述的相关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使得执法检查的实效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温和的政治压力和影响力,对其特殊性进行解读,能够让我们更加科学地看待执法检查这种监督方式也更有利于其效力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