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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变化,政府需要处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失业救济、交通整治等等。在此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增加成为必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监管是政府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法学的产生、发展也与行政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强调依法行政的时代,行政监管并不是与民主政治相对立的制度,相反,在法律的规制下,行政监管完全可以为民主政治所相容。行政监管的范围涵盖了反垄断领域、经济性领域和社会公共事业领域,人们的日常生活其实也与行政监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食品安全监管则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警示我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我国对行政监管体制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研究比较晚,理论落后于实践的困境使得监管体制的发展缺乏强大的理论支撑,同时也遇到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行政法治的架构下,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之路径,力争以微观问题折射宏观现象,为我国行政监管体制改革勾勒出具体的轮廓。行政监管基本理论的分析,为监管体制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支点。通过对美国、欧盟及德国等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具体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独立性的监管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成为世界监管体制发展的两大潮流。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国外成熟的监管体制可资借鉴。通过梳理我国建国以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以历史分析的眼光看待监管体制,我们可以从动态上把握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性,从而为监管体制改革指明方向。在这一清晰的写作思路的指导下,食品安全监管及行政监管体制改革将付诸于实践而不再是空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行政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食品安全监管亦面临诸多挑战。具体来讲,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主体的合法性不足;其次,行政权分配不合理,分段监管模式存在弊端导致监管执行难;再次,监管机构设置分散,缺乏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另外,监管体制独立公正性不足,“行政性垄断”色彩浓厚;最后,缺乏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食品安全问题不但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造成了负面影响。要解决这些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可以“对症下药”:首先,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树立依法监管的理念;其次,明确监管主体的权限范围,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第三,逐步转变监管模式,设立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第四,逐步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第五,进一步完善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行政监管的一个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特性问题。行政监管是目前公共管理中值得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由于行政监管涉及到多方面、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的问题,再加上部门利益和大部制改革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及行政监管体制改革依然举步维艰。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出发探讨行政监管体制,用特性问题反观共性问题,并试图以此为基础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理性化的建议。至于这些改革方法是否可行、改革路径是否有效,还需要等待实践来检验,毕竟真理和科学的发展总是有一个从肤浅到深刻、从探索到成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