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配置经济资源和提供风险管理的方法。功能观点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中介本身更为稳定,创新和金融中介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技术进步和法律环境变迁等推动了金融服务业功能整合和金融体系的制度变迁,金融体系开始趋同,传统的金融中介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中介,金融控股公司是其中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中介的组织模式之一。这一论题涉及到金融中介、混业经营、组织绩效等三个层次的问题,为什么会产生金融中介?是否需要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如何实现这种金融中介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本文正是以此为逻辑顺序展开论证的。 首先,给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的解释。这是金融中介理论所需回答的问题。尽管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存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新古典经济学这一“黑板经济学”从完美市场的假设出发,得出金融中介无用或多余的结论,我们称之为“缺失的金融中介”。真正开始关注金融中介问题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对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所作出的平行的回应,主要围绕着市场的不完全性,从节省交易成本的规模效应、消除信息不对称和提供流动性转换等,提出不同的理论主张。然而,这些理论主张都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如将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对立,因而无法回答技术进步等环境变量降低了交易成本,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使市场摩擦降低时,金融中介是否还存在?也无法解释不同金融中介形成之间的相互竞争,如共同基金的出现和发展。参与成本说注意到投资者不完全参与市场和金融中介大量从事风险管理的现实,认为金融中介在代理投资方面具有降低投资者参与成本的优势。功能观则强调金融功能才是关键,且功能本身比机构更稳定。为此,他将以前的观点称为“机构观”,自己的观点称为“功能观”,认为不应静态的考察市场与中介的关系,提出“创新螺旋”试图综合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间的关系,但仍然忽视了形成“创新螺旋”的资源基础。我们从企业能力理论中得到启发,提出金融才能补充金融中介理论,强调金融中介特有的知识和技能的集合对于金融中介长期竞争优势的重要意义,解决了金融中介理论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其次,分析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制度障碍的形成和消亡的路径。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对这种多样性划分有许多标准。以银行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形成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体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体制,但这种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趋同,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转换到混业经营。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美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一个专制的体制”,是历史的错误。形成错误的原因在于利益集团利用了人们对于银行倒闭的恐惧和美国人民民主党主义,政治因素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内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金融体系的设计和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运用大量的数据逐一反驳了形成这一“专制体制”的立法依据,包括增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助长投机行为;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损害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等。尽管金融法律变迁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环境和金融创新等是推翻这个“专制的体制”的推动力。我们逐一分析了这些“推动力”的“力量大小”,突出技术进步与金融发展的互动过程,法律环境对金融体系设计的影响等。此外,分析金融中介对环境变化的应激反应,从企业内生成长的角度将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视为金融中介对于多余金融才能的利用和规模边界扩大的过程,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相结合以确立金融控股公司演进的动力机制。 再次,检验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绩效。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绩效是组织优势和组织劣势平衡的结果。组织优势表现为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组织劣势则表现为风险传染,“资本扩音器”及复杂的内部交易可能会损害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其它金融中介所固有的脆弱性。对于组织优势,我们分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研究方法上的不足,运用有效市场理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进行实证检验,选择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作为事件窗,结果显示存在超额收益,说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存在的,后续检验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对于组织劣势,我们重点分析风险传染的可能性和传染途径、“资本扩音器”及复杂的内部交易造成的资本充足率等重复计算的问题。这说明,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倒闭的外部性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等,对其监管是必要的,我们运用市场失灵论、经济管制论和不完备法律理论分析监管者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我们强调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是必要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施加政治压力的相对效率是形成监管总是有利于监管产业而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另一方面,我们分析政府干预的方式,这是迄今为止大多监管理论所忽视的地方。如果承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那么为什么选择了监管者而不是法庭提供救助呢?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备约束下,监管者是主动的执法者,法庭是被动的执法者,两者在立法和执法的时间程序上的结构性差异显示,将剩余立法和执法者分配给主动执法者是最优选择,在金融领域尤其如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各国有不同的监管实践。考虑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变量,也许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最优监管模式,但通过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型功能监管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全能监管在实现监管目标、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保持监管的灵活性、成本收益的平衡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认为英国模式相对优于美国模式,后者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探讨,英国模式应当作为转轨市场移植的对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包括资本充足率的计算、重要股东和管理层的适宜性要求,信息共享机制等,按照三方联合论坛的指导原则,提出解决的方案。 最后,通过比较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移植可能涉及的制度设计、立法环境、路径、监管模式等提出政策建议。美国是分业经营的始作俑者,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循环周期,分析其历史过程,可以发现技术进步、金融创新等的影响、特定利益集团的院外游说和政治压力,监管理念从安全带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转变等,这些经验对中国的金融体系设计具有借鉴意义。虽然尚未明文的法律规定,中国已存在事实的金融控股公司——体现了法律的不完备性;虽然中国实施分业经营的历史并不长,分业监管的体制才构建完成,但中国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的混业经营到有法可依的分业经营及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批”和逃避监管的组织创新,其中的教训与其说是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不如说是反映了金融服务业的政府失灵更为准确。如果将信托存款视为商业银行的批发业务,我们则可将整顿前的信托投资公司定义为“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反映了对其业务范围的界定和法律地位的真空所隐含的风险。利益集团的不适当干预,金融业务与工商企业缺乏适当的隔离是造成信托业全行业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几乎每一个失败的案例后面,都可以看到政府的身影,体现了金融业的“政府失败”。不消除这些因素,仅仅分业经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竞争压力,政府应当大力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及时堵塞监管盲区,反思分业经营存在的合理性,构建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采用渐进的方式实现向混业经营的平滑转换。为此,在中国移植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选择,而不宜选择全能银行的模式。针对现存的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潜伏的制度风险,在移植中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的控股公司,不得从事或限制从事实业投资;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填补法律空白:巩固分业监管的成果,适时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统一监管;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垄断和腐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