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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企业为取得竞争优势,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作,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占领市场,这使得缺陷产品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例如近几年的日本东芝手提电脑事件、索尼照相机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等等。而目前我国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并不完善,消费者频遭维权难,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陷入调控无力的尴尬局面。消费者因缺陷产品致害只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与强大的生产商与经销商相比,势单力薄的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诉讼时间过长、诉讼程序过于复杂使消费者陷入可怕的讼累中,有的因为精力和财力问题不得不放弃诉讼,或被迫与厂商私下和解,以至于大多数的缺陷产品隐患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法厂商更是有恃无恐。由此可见,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将从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特性等若干问题入手,并将比较法纳入研究视野,进而提出对此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法律构想,这也正是本文意义所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参考国内外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实践,首先给本制度下定义并描述其历史沿革及分类;然后论述其法律特性;最后比较了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强制收回、售后服务、回收等其他相近制度的区别。这一部分为进一步的论述做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比较研究了国内外的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对美国、日本、欧洲国家等经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从立法体系、召回法律责任性质、召回对象、召回主体以及召回管理模式进行了对比研究,以期为构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分析及其立法依据。通过对各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中国关于产品召回立法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召回制度建构法律上的缺位。本部分着重论述了我国构建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依据。第四部分笔者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论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已有相关法律;二是制定专门的召回法;三是特殊产品的立法构想;四是建立科学的威慑机制;五是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深切地体会到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规及制度的不足,希望我国能及早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能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多层次的、全面的、立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