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分置问题极具中国特色,股权分置改革更是史无前例,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则是促进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的助推器。在中国融入世界的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在中国年轻的资本市场走过风雨之后,在中国会计准则变革提速与国际趋同的路上,探讨股权分置改革财务会计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特殊的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可以概括为一个“概述”、两个“时期”、一个“结论”。 具体对应四章,第一章是股权分置概述,介绍了股权分置及其主要类型、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简况,以及对我国股权分置及其改革的评价;第二章讨论股权分置改革时期的财务会计问题,在探讨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基础上,介绍了现行的财务会计做法,并针对现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第三章谈了后股权分置时代财务会计规范建设问题,后股权分置时代的特征决定了其对公司治理与制度建设的要求,进而需要相应完善财务会计法规建设;第四章结论,总结股权分置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在财务会计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股权分置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在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在不同的情况下,股权分置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类型。 从股权分置实质上的出现,到名词的规范,再到股权分置改革启动至今,这中间经历了一系列相关的大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就目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现状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进行股改公司数据统计,二是股改的主要方式。其中,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方式包括派现、扩股、缩股、送股、权证与承诺回购。 自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今,股权分置改革已走过近一年,目前取得的成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二是市场运作机制发生改变,三是证券市场吸引力不断增加。不过,这一年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三,一是对价并不等同于补偿和赠送,二是保荐人制度增大了改革成本,三是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有可能会发生重要变化。同时,就会计规范而言,目前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该说,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具体有五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二是机构投资者将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公司价值,三是公司治理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四是激活控制权市场,五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将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财务会计处理的依据是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以不同方式获得的流通权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就股权分置改革而言,在非权证方式与权证方式下,会计科目设置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同时,会计方面也涉及到出售非流通股份的处理及相关事项在报表中的列报问题。总体来看,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特点有四,一是单列会计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应付权证”核算非流通股股东获得的流通权价值;二是非权证方式和权证方式下获取流通权分别处理,主要原因是权证方式下涉及市价;三是非流通权出售,损益作为投资损益对待;四是承诺性质的流通权以披露方式反映,未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仅仅做了备查记录。 当然,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概念模糊,二是送股或缩股方式获得的流通权价值计量不明确,三是对权证方式行权差额的处理欠妥,四是承诺方式获得的流通权未进行表内反映。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四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股权分置流通权比照无形资产处理;其次,送股或缩股方式获得的流通权价值以公允价或成本价计量;第三,权证方式下获得流通权的行权差额处理应以损益反映,如单独设置一个“股权分置行权损益”项目,反映行权差额;最后,承诺方式下建立库藏股核算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后,就进入了后股权分置时代。 后股权分置时代是指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可以平等地自由流通的状态。后股权分置时代是全流通的时代,是同股同权的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的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目标更明晰,二是公司治理效率将提高,三是有助于克服董事、经理人员、监事任命的行政化倾向,四是有助于经营者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 从改革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来看,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为出发点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这两者不能划等号,要实现二者的无缝连接,需要大量配套措施,其中包括建立适宜的资产定价与对价模式、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等。其中,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与帐面价值增值权等。 在这些配套措施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股权分置改革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会计规范建设。 首先,应该制定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及规范。如股权激励会计,可借鉴IFRS第2号“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等。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正是规范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不过,与IFRS第2号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11号准则略显概括,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也未有提及。希望将来的会计制度准则应用指南更加细化,更加具有可执行性。 其次,制定与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相关的应用指南,指导会计实践。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根据目前反馈的一些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明确与细化。 最后,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控股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共同的趋向,主要通过资产市值的成长来实现,再加上如果实施包括期权在内的股权激励制度,那么包括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层在内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具有更加强烈的做假动机。这就给监管提出了挑战,进而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力度加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何防范更加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在全流通条件下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将意味着中国的证券监管必须完成从股权分置时代的全能型监管到透明度监管的过渡。会计在这过程中将大有作为。 在本文的结论部分,概括总结了股权分置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在财务会计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推进股改,有必要完善相关的会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