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制度设置上存在先天不足,使之在实践中存在被异化或滥用的现象。本文通过深入剖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该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反思问题之根源,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现行刑事司法程序的框架下,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外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有关规定的介绍。以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英国,混合制国家日本、意大利等六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例,进行简要介绍,并总结出其中的特点。将国外法与国内法相比较,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
第二部分是揭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并深入剖析反思其根源。从以下六方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1)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2)发回重审法律规范的不明确,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3)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裁定发回重审存在较大弊端;(4)审判机关的行政特色直接影响案件发回重审的效果;(5)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有违无罪推定原则;(6)以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并不能完全体现其程序价值。
第三部分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为体现其应有的诉讼价值,具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造:第一,从源头治理,取消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实体事由,进一步明确程序性发回重审增强可操作性,以实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第二,对程序把控,以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为前提,根据案件不同而作出发回重审或无罪的裁决,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避免发回重审制度被滥用。第三,对原则进行限制,改造上诉不加刑原则,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在必要时发回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同一级其他法院重审,以此保证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