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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众包商业模式的出现与发展,这种充分利用大众力量,满足生产与服务需要的新途径创造了众多灵活就业的岗位。用工形式逐渐从标准化走向灵活化,众包工作依附于零工经济而产生。按需工作、外包工作两个概念容易与众包工作所混淆,一般狭义概念上的众包工作是指线上众包工作,而按需工作一般是指线下按需工作。作为一种新型工作形式,因众包工作具有的地域延展性,工作自主性与平台相关性,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两方面都呈现弱化的特征。当前,对于众包从业者而言,面临报酬偏低、缺乏稳定工作的保障、缺乏及时的沟通与回应等问题。从商业模式发展上来看,众包是企业不断把业务单元细化与外包的结果;基于法律关系之视角,众包是传统个人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因第三方主体的介入而发展出的新型个人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其中众包从业者对众包平台与任务发布者可能都有一定的从属性。国外众包工作以任务管理与信任依赖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聚合模式、促进模式、管理模式、裁量模式四种模式,其中管理模式主要由众包平台对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管控与监督。以工作完成方式为依据,可以划分为微任务型、项目型与竞争型。对照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众包平台,一般呈现为上述几种模式的混合。在众包工作法律关系中,任务发布者与平台间一般为居间服务关系,而非承揽或承包关系。众包平台与众包从业者一般具有直接性的服务合同关系,因平台的管控加强,可能会构成劳动关系。众包从业者能否与任务发布者构成劳动关系需根据各法域之具体标准进行判断。美国对于众包从业者能否作为雇员适用《劳动关系法》采取的是“普通法标准”,而对能否适用《公平劳动标准法》采取的是“经济现实标准”;在德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认定雇员、类雇员、家庭工作者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日本采用“使用从属性”标准对《劳动基准法》和《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加以认定。众包从业者一般很难被认定为上述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的雇员(劳动者)。对于无法纳入劳动法保护框架中的众包从业者,各国就如何保护该类非典型劳动者进行了制度上的探索。当前,我国对众包从业者的法律地位进行识别,面临从属性标准的“单一性”,在劳动者身份认定二元规则体系下被简单划为独立承包人,难以适用社会保险以获得相应权利配置的问题。基于“隐蔽雇佣”与“灰色地带”两个视域,建议在判断劳动关系时兼顾“自主性”进行双向考量、兼具“经济从属性”进行综合考量,同时需以对众包从业者建立适当保护机制为出发点,以突破身份认定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