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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做了具体规定。这一罪名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当中,是从玩忽职守罪当中分离出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细化。在此之前,有关环境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均规定在诸如《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当中。1997年刑法对本罪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我国国土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难免出现一些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增长,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落实。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显然没有被每一位中国公民记在心中并落实在行动当中。在当今的中国,环境污染现象日益严重,其中大气污染与水污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且与我们的生活、健康最为密切相关的,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产与生活。环境治理迫在眉睫。究其根源,环境监管失职罪或许能对其解释一二。近些年的环境监管事故也是频频发生。文中通过综合运用文献查阅法进行资料的搜集与整理,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本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通过对与本罪容易产生混淆的具体罪名进行比较区分。除此之外,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与体系研究法也为本文的完成提供了一己之力。由于环境污染现象频繁发生,环境监管失职罪再次成为关注热点。而在此之前,由于该罪名本身的缺陷性,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对其研究并不深入。希望通过本文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深入研究,能突破本罪面临的僵局,为本罪迎来一个新局面。同时,也希望可以呼吁大家重视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蓝天白云常伴,和雾霾说再见。本文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引言。该部分从本罪的选题目的、选题意义,国内学者对本罪的研究现状,国外对本罪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点做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述。该部分从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的学说之争着手展开讨论,分析了本罪具有隐蔽性、地域性以及滞后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本罪在实务操作中认定难的主要原因。本文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调查分析,并从环境监管工作人员自身层面与社会层面两个角度提出了预防措施。第三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说”作为研究依据,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刑法学界的理论之争是在所难免的。客体方面,采纳双重客体说,在传统通说的基础上增加公民的环境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后果。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在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应当仅仅包含过失,而不能将间接故意也纳入其中。第四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与非罪,并对本罪的犯罪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进行了区分,为实务中的案件处理提供了指导性建议。本部分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些易混淆罪名如污染环境罪、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区分。第五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当前我国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存在一些主要缺陷,如主体规定不明确,刑种设置过于单一,以及法定刑配置并不科学。通过对本罪立法缺陷的研究,提出了降低本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幅度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