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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勃兴,原来“重打击轻保障”的审前羁押制度因其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遭到普遍的抨击,对该制度的修改完善迫在眉睫。学者们纷纷提出在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改革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构想,这些构想对于促进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社会治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简单照搬西方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是无法适应中国之“土壤”的。本文认为重构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实际。事实上,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的社会控制能力密切相关,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与审前羁押适用比率的高低呈负相关关系,因此主张从社会控制的视角,在增强社会控制能力的前提下重构适应我国国情的审前羁押制度。其关键是要提升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通过法治和德治实现对社会的规范化管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发达的客观证据生成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控制,如此才能弱化审前羁押制度的保障功能和获取口供功能,从而达到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又不致影响对犯罪有效追究的诉讼目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社会控制的相关理论来探讨审前羁押制度的重构,而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的研讨,拓宽了研究视角;并在提升社会控制能力的背景下提出了重构审前羁押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