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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趋势,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转型促使群体纠纷愈演愈烈,对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面对这一类新型的、集体的、社会性的群体性纠纷增多,即使新的民诉法增加了针对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对于小额多数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纠纷,依旧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代表人诉讼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被高度关注,不断有学者从理论上或者实践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其他国家解决多数人诉讼的相关制度,深入思考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问题及司法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以期望能够提出几点建设性的意见,逐步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代表人诉讼的概论。笔者旨在通过对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功能的研究,深入了解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内涵以及立法初衷,在顺应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二部,其他国家解决多数人诉讼的制度。笔者分别对美国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瑞典加入制集团诉讼制度以及日本代表人选定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甄选其规定中特别之处进行阐述,从而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可以参考借鉴的方式及方法。第三部分,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笔者首先通过立法现状,分别从法律条文表述、适用范围、代表人权利、登记制度等四个方面分析代表人制度被冷落的原因;其次通过司法现状,分别从制度灵活性与可操作性、法院激励机制以及管辖权三个方面发现不足,最后简单阐述该制度在实践中受到的政治影响。第四部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笔者综合前三部分,结合我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发展方向,在立法层面提出针对不确定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区别适用退出制程序和加入制程序,并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授权方式、不同的判决扩张力;在司法层面建议保持司法独立、建立科学评定机制并对诉讼费用问题进行完善;另外,建立严格限制的团体诉讼和公共诉讼,弥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不足。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代表人诉讼制度仍然是一个关键的制度,其在长期的实践检验中逐步完善比另辟蹊径更加稳妥,所以完善该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