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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理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三农问题是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总称。学术界对解决“三农”问题有一些有益的见解。法律学人本着自己的使命和社会责任,需要对“三农”问题提出自己的破解。要以体现现代法治的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利益,从学理上进行研究,为立法提出建议,为农村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的第一部分剖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成历史和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农民土地私有制、集体所有制,最后才是农民首创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符合生产力的发展,逐渐从田间地头走进了党和国家的政策、规章、法规乃至法律。我国地大物博,伟大的中国农民在实践中创造出了适合当地情况的多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当然,这些制度有的还在探索之中,不免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多元化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要求不同所致。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我国制定了多程次的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但是在《物权法》通过以前,多以债权的方式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做法有着种种弊端,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学者中逐渐达成一致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物权化有着债权难以比拟的优势,其现实基础也已经成熟。借制定《物权法》的契机,学者们把自己的看法汇聚,形成较为完全的文字意见。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物权法定主义,不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做一个总的规定,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制度设定。主要讨论的话题就是“法”的范围和“定”的内涵。关于物权法,主要有六个学者建议稿: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梁慧星学者建议稿、王利明学者建议稿、徐国栋学者建议稿、河山学者建议稿以及孟勤国学者建议稿,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制度设计有着独到的见解。本部分简略介绍了这些学者建议稿。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法的得失。我国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有着值得肯定的地方,就是从总体上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也有着未为完善的地方,主要是没有做出概念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流转方式的不完整、以及征收方面的问题。没有做出大的创新。本文的第四部分对制度创新和物权法定的关系做出了分析,以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期待能有一个理论上的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