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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调到2000元,这是在2005年调整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微调”。这一修正既抓住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抓住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关键。费用扣除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着应纳税额的大小,关系纳税人税负的轻重,最终影响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因而,费用扣除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中心环节和重要制度,费用扣除制度设计得是否合理是一国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但不可否认,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仅对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加以稍许提高,却未能解决费用扣除制度中存在的减免项目烦杂无序,医疗费用、教育费用、赡养费用扣除制度缺失等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因此,继续深入研究费用扣除制度,对费用扣除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本文共分四章,从分析费用扣除制度的涵义、设立原则及基本目标入手,阐明了费用扣除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制中所起的重大作用和具有的重要意义。在介绍我国费用扣除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费用扣除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的对策。
本文的第一章对费用扣除制度的涵义进行了深入分析,详细介绍了费用扣除制度的概念及费用扣除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标准;对设立费用扣除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论述,指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是我国目前设立费用扣除制度所应遵循的最主要原则:本文还对费用扣除制度的基本目标进行了说明,指出充分体现劳动力价值、促进税制的累进性、简化税收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是其四大基本目标。
本文的第二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致地总结和阐述,从而进一步分析论证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的第三章对美、日、韩三国及港台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总结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供了经验借鉴。
本文的第四章是论文重点论述的内容,提出了我国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应当实行的具体措施,包括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估算费用扣除额,增加特定费用扣除项目等一系列措施。最后,根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对分类课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和扣缴方式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的设想。
本文的结论部分再次强调了改革我国费用扣除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同时指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费用扣除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使这项工程顺利开展,必须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认真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费用扣除制度,而且因为费用扣除制度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制度联系紧密,所以必须在改革费用扣除制度的同时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才能最终取得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