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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对金融依赖性、房地产市场区域性、住房社会保障性是房地产业三个重要性质,房地产业的这三个重要性质决定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这首先体现在房地产业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上,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系统已经深度参与到房地产业经济活动中,而现代金融系统是开放性、全局性的,在我国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房地产业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到金融系统,并且在金融系统的传导下,扰乱宏观经济正常运行;其次,我国现阶段的住房保障工作还比较落后,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管理调节,使其速度、规模、结构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以维护宏观经济及社会的稳定。通过考察房地产业性质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从理论上回答了国家是否该对房地产业进行监管这一重要问题。房地产业的这三个性质也对管理方式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既需要宏观调控,也需要微观管理与规制。对于涉及到金融等宏观问题需要中央采取宏观经济手段对其进行统一调控;对于土地、房价、住房保障等微观问题则需要将管理手段微观化,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管理作用。重新思考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方式,系统阐释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微观管理等概念及内涵,有助于进一步回答国家该如何管理房地产业这一问题。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正面临着三大矛盾,一是宏观稳定协调要求与微观化管理的矛盾;二是中央全局管理与地方局部管理的矛盾;三是住宅社会保障性与住宅商品性的矛盾。化解这三大矛盾需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要根据有关问题的具体性质来确定在这方面对房地产业调节管理的方式、主体及其权限、责任;二是要根据有关问题对经济利益关系的影响来确定在这方面对房地产业调节管理的方式与主体;三是要估计和比较各种可能采用的调节管理房地产业的方式的广义交易费用,采用交易费用相对最低的管理方式或方式组合;四是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