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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关系着我国八亿农民的居有定所和基本权利。因我国是农业大国,故宅基地使用权一直被认为是政策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的制度,而长期以来忽视了由农民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的财产权利性质。随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向工业、贸易大国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传统性福利和政策性保障功能正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而淡化,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越来越受关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59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将被授权试点解禁,回归其私权本质。为此,笔者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调查,分析宅基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浙江省的流转现状和流转试点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对宅基地流转机制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这部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概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进行了理论阐述和法律规范上的比对分析。第二部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分。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念的分析,引申出学术界的三大流转学说,进而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浙江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司法现状和客观现状用实证调查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第三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现代物权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房地一体原则、优化土地资源等角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实证剖析浙江具有代表性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做法,主要有嘉兴的“两分两换”制度,宁波的“二权一房”抵(质)押到“房票”质押,湖州长兴的“三置换”方式,义乌的探索性“三置换”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为试点的宅基地抵押。第四部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建议。这部分提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原则和思路,以供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之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