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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宗旨和最终追求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弱势群体,通过充分合作实现自助、自立与自我服务,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与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既是合作社一切权利的基础,也是合作社一切权利的来源。因而,充分发挥现代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功能,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的权利,将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文分为5章。第1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的法律性质”,旨在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法律性质的分析,揭示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不同于人格权和身份权,而是属于社员权的一种。第2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的主体范围及限制”,本部分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体——自然人与组织的资格条件展开论述,通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存在的成员主体类型分析,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与现状的冲突,从而得出我国应当减少对成员类型的限制扩大成员类型范围。第3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的取得”,本部分主要采取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农业合作社的实践,得出我国应该放宽对入社的限制,在入社方式上应给予入社者较大的选择余地。第4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财产份额权”,本部分围绕成员对其在合作社帐户内的财产份额享有的权利展开论述,并且就份额转让问题详细的分析,得出成员财产份额的可转让性结论。第5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交易权”,本部分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为角度,阐述成员与合作社交易过程中享有的交易权的内容、行使原则、转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