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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几乎每个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有赖于证人的参加,没有了证人的参与,整个诉讼活动似乎就缺少了生命力。出自证人之口的证言是查明案件真相,揭露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而证人证言的真实、充分又是以证人具有证人资格为基本前提的,试想一下,庭审过程中一个不具备作证资格的人,又如何期待其能提供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言呢?因此,证人资格问题就成为研究证人制度的首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证人资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纵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尽管证人及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立法对此规定却抽象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引起了学理上的许多争议,许多概念和制度在立法上仍是空白,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鉴于此,笔者选取我国的刑事证人资格制度为研究课题,经过深入思考和审慎研究,借本文发表浅显的个人意见。文章从刑事证人的含义入手,结合对证人资格的界定,浅谈对证人的含义、特点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刑事证人资格的制约因素及其功能,而后,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证人资格制度的阐述,对两大法系刑事证人资格制度进行考察与比较,最后,立足我国实情,主要围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48条展开论述,深入剖析我国立法规定模棱两可,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主观臆断以及特殊证人资格立法缺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明确证人资格、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弥补立法缺失,赋予特殊人员刑事证人资格等构建我国刑事证人资格的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