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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性完整状况对于城市生态安全而言至关重要,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大势所趋。本文就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为研究对象,探讨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对湿地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理念、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湿地保护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本文第一章对湿地的法律概念和生态学价值做一般介绍,对北京市湿地状况和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并就北京市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做出说明。本章节从生态学和法律文本对湿地概念的定义分析出发,提出从法律意义上对湿地概念加以明确需要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存法律文本对湿地概念的不同定义说明了对湿地加以定义时应注意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之后,本文对湿地主要的生态功能如供水功能、防洪功能、净化功能和物产功能等做出简要说明,强调其对于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在介绍北京湿地的基本状况和相关立法后,提出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是实现《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宜居城市的必要要求的结论。第二章主要介绍当下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上位法缺失、湿地保护立法指导思想落后、湿地保护立法不足、湿地行政管理现状和湿地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北京市湿地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缺失、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有待完善、湿地分级保护制度的建立以及湿地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问题,为下文进一步提出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提供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建议做铺垫。第三章介绍了国内外对于湿地保护的相关立法实践。本章对相关地区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制度和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明。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和一些不足进行分析比较,对湿地保护立法公众参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成效进行了说明,为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以资借鉴。第四章为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提供了具体建议。从地方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出发,指出北京市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立法,明确科学发展观的立法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大胆引进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理念。同时,建议北京市组建湿地保护的专门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北京市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最后,建议北京市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加强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的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科学的湿地分级保护制度以及继续加强完善湿地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