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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中国宪政的纵深发展,财政的问题日益凸显。财政不仅是各国宪法文本的重要内容,而且一直是传统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是我国宪法理论始终缺乏对财政的专门论述研究。目前“财政宪法”已逐渐成为宪法学研究范式转变的一个标志,加强财政的宪法学研究非常必要。
本文试从完善人大财政监督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首先界定了人大财政监督的涵义,并归纳出人大财政监督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不同于其他监督方式的自身特点。随后在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将分散于《宪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提炼,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人大财政监督权的基本内容,具体为监督主体及其职权范围、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
人大财政监督权运行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主要是人大财政监督主体能力不足;人大和政府的财政信息获取途径不对称;监督手段应用不充分;审议时间短,监督工作无法细致深入;财政预算刚性弱,执行过程弹性大等。为充分发挥人大的财政监督权,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地方人大的创新做法,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构想,首先提升人大行使财政监督权的主体能力;其次突出重点,使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更具针对性;第三打造阳光财政,增强财政运行透明度;第四转换监督角度、拓宽监督视野;第五强化预算审批,建立预算问责制;最后将人大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