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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乃建设工程争议中最为常见及最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工程法学处于萌芽之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履行中的实体性争议,缺乏切实有效的可操作规则。本文力图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履行加以类型化,参考台湾地区及英美法系工程法学界之研究成果,对各种造成迟延争议的具体原因(文章暂不包括第三方原因导致迟延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以求法理之探讨与实务之运作相结合,以期对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有所助益。 就业主而言,其迟延履行主要表现为付款迟延、受领迟延及协力迟延等。业主付款迟延主要探讨业主付款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律性质,业主付款期限的确定,结合迟延履行的法律要件,对业主的付款迟延加以认定;在其法律后果方面,业主迟延给付工程款项时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若造成工程迟延者,更应允许承包商展延工期,并赔偿其损失。业主受领迟延主要探讨受领的内涵与法律性质,业主受领迟延应承担债务不履行之责。业主协力迟延主要研究业主协力行为的内容,探讨不同协力行为的法律性质,并非业主所有协力行为均构成协力义务,对于构成协力义务者,其迟延履行应负违约之责。 就承包商而言,其迟延履行主要是其时间义务的违反而致工期的迟延。该部分主要探讨承包商施工进度规划方式及浮动时间之归属对于迟延履行认定的影响,研究工期的认定并解决实务中开竣工日期确定等常见争议,分类探讨各种阻却迟延履行的事由;而法律后果方面主要探讨承包商之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工期展延及迟延履行加重责任等。 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迟延问题,本文主要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共同迟延的理论,探究共同迟延的内涵,探讨责任分配的原则与具体应用,并对我国共同迟延的处理提出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