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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依托互联网技术而生,是“互联网+出行”的体现。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体验,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和个性化的选择,能更加满足消费者的出行需求,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出行效率。网约车带来便利的同时,行业内的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垄断行为会破坏网约车市场的有序竞争,损害司机和乘客的利益,阻碍技术创新,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良性发展,所以有必要对网约车行业的垄断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制建议。依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应当更关注的是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保护创新已经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网约车行业的竞争核心是以数据和云计算为依据的技术创新竞争,所以在分析网约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时要重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第一部分提出网约车市场存在的垄断问题。一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网约车平台为了抢占市场,对乘客及司机发放大量补贴,这种行为可能是低于成本价的,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掠夺性定价;网约车平台指定网络支付软件,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产品,若是不能证明指定特定软件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则可能构成搭售;网约车平台对同样的交易收取不同的价格,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另一种是经营者集中行为,网约车市场中有些企业没有依法申报就进行了合并,违反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部分。网约车属于互联网行业,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边际成本递减等特性,适用于传统实体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约车行业。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以价格变化为依据,适用于消费者对价格变化敏感的传统行业。而网约车行业对乘客采取免费模式,所以该方法在运用于网约车行业时会失效。国内外学者提出产品功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模式测试法等方法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从需求角度、供给角度、销售模式等方面判断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巡游出租车,认定网约车是独立的市场。然后对网约车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传统的市场份额计算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约车行业,我们应当改用用户量来计算市场份额,并且提高推定比例。网约车行业中市场份额的作用减弱,在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要重视目标企业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通过第三方机构关于网约车行业的市场份额数据和市场壁垒,确定了滴滴出行在网约车市场的支配地位。最后依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对网约车行业存在的垄断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经营者集中认定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制度在适用于网约车行业时的困境及数据对网约车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第三部分是对网约车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建议。我们应当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合理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制度,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以维护网约车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司机和乘客利益,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