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致力于研究介绍西方学者奥尔森与宪政相关的理论,这是一种十分简约、极富解释力,于西方有重大影响,在我国却尚未被法学界充分重视的理论。契约理论并不能有效的解释国家权力是如何起源的,其只是对国家存在与功能的正当化论说。奥尔森从理性的个体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理性个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私人权力(暴力)的逻辑结果。专制国家本质上等于固定下来的匪帮。国家的的税收与提供的公共服务(警察、国防、司法、公共卫生、教育等)均取决于统治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而非道德目的。民主国家的统治者比专制统治者拥有更大的共容利益。民主的关键在于通过对选票的自由竞争来获得政府的控制权。建立民主制度的障碍在于集体理性同个体理性的冲突。获得专制权力是个体或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民主制度的建立却是典型的集体行动,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尽管建立民主对全体成员来说是最佳选择,但对每一个体而言为民主而斗争却不是最佳选择,因此个体不会为民主而战。民主的出现源于因历史的偶然事件而导致的暴力资源的分散均衡状态,任何权力主体都无法征服其他主体建立专制统治,亦不能成为小的独裁者。此时若能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用民主的方式分享权力,那么民主制就出现了。民主的维系需要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对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共和及近代英国宪政革命的奥尔森式解读,在重新理解历史的同时,亦检验了奥氏理论的解释力。真实的权利意味着国家与他人都不应该亦没有能力随意侵夺。在现实世界中,权利从来不是不证自明的、上帝赋予的,而是有实力的人从统治者那里斗争来的,实力界定了权利的范围与程度。许多权利一开始只是少部分有实力的人享有的特权(如英国贵族之于财产权),建立起近代宪政制度后,才慢慢延及所有的人,成为普遍性的人权。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反过来又有助于持久的民主。通过用奥氏理论解释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困境的尝试,一方面试图更好的理解我们的历史,另一方面亦是考察该理论对中国问题的解释力。我们无法突破治乱循环的困境,未能自生出近代宪政的关键亦是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奥尔森的理论能够为我们的宪政研究提供一种新的的理论支持与适合微观分析论证的分析工具,进而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宪政研究水平,在一些领域得出更富解释力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