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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伴随着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政策的施行而诞生并逐渐发展,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的必然结果,是目前我国农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一概念,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进行了界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等方面,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与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单位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更为多样和灵活的经营形式,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经营单位。这样多样性的载体对市场的敏锐性更高,对前沿生产技术的接受能力也更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具有的重要意义。大庆市以石油著称,但推进产业转型、工业反哺农业已经是近年来政府部门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2014年,大庆市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和方案,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在大庆的发展潜力迅速提升,按照国家近年来农业政策的趋势,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培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发展的政策性和必然性。所以选择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为课题,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本文以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在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几种形式的特点;对大庆市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制约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并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影响因素进行权重分析计算;提出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总体战略;最后,根据影响因素权重排序,结合大庆地区实际,提出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对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为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通过研究发现,大庆市已有了相当数量的一批初具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先行者们将为今后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培育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展还处在起步的低水平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今后政府农业政策的侧重点。大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存在着资金、土地、管理、服务、人才等五大方面的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下还有15方面的具体影响因素,其中权重较大的前五个因素为:土地流转规模小、贷款门槛高、主体认定标准不明晰、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和人才供求关系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