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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特别是分析中国和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之间的差异、中国各地区农业合作社之间的差异,本论文通过各国农业合作社的案例调查抽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特征与面临的问题,展望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合作社是通过会员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事业体来满足会员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要求的自治组织。即合作社是由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设立而推进事业的运动体。因此本论文采用内生发展论和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从而进行研究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范式(paradigm)从外生(exogenous)发展和自上而下(Top-down)的发展模式转变到内生(endogenous)发展和自下而上(Bottom-up)的发展模式。这样的变化对中国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改革有很大的意义。尤其是在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通过政府的干涉与支援容易变成为政府属于的机构而不是为农民会员服务的组织。因此,农业合作社必须按照内生发展和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来推进其成立和事业。
世界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西方国家为主的农业合作社模式,另一个是以韩国、日本为主的亚洲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模式。以欧盟为主的西方国家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以农民为主体按内生发展和自下而上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成立的。虽然亚洲国家农业合作社也有以农民为主体成立的农业合作社,但大部分是以政府为主体推动成立的,并且通过政府支持下发展到目前的程度。西方国家和亚洲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在成立背景方面具有共同点。即在不利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是以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和农资料为目的而成立的。在此背景下,初期农业合作社的作用集中在指导事业和购买事业方面,通过农资料共同购买大大降低了农资料购买成本从而提高了农民利益。而且,农业合作社为进一步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农业合作社通过购买事业实现了规模经济,保障了稳定的农资料供应渠道。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共同购买和技术指导方面的经验积累,其事业范围也随之扩大,各个事业方面发挥的作用逐渐加强。
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成立背景与发达国家相似,但其成立主体有差异。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成立主体大体上可划分为4种类型:官办型、干部主导型、大农户主导型、企业型,从而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发挥的力量远不如官办型或干部主导型的强。中国农业合作社从表面上看与其他亚洲农业合作社并无二致,但在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面缺乏农民参与性。因此,中国农民十分缺乏学习和积累经验的机会,从长远看来,这样不利于中国农民的独立发展,进一步不利于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内生发展。
各国农业合作社的事业主要包括指导事业、购买事业、贩卖事业、加工事业、储藏事业等,但目前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事业集中在流通方面。因为随着农业生产效益日益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也逐步提高,面临了农业生产过剩问题。在此背景下,农业合作社为解决农产品“卖难”,积极推进农产品销售。进一步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指导事业方向集中在为本国农民牟取更多利益的国际贸易谈判上。由于进入21世纪后世界贸易自由化日趋激烈,因此,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为保护农民的利益,积极参与到各种国际贸易谈判中提出农民的建议及要求。而且,向农民会员提供各种国际贸易谈判的信息和变化趋势,再与农民会员交流讨论后决定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立场。
中国农业合作社的事业范围也是大体上与其他国家相似,但其作用集中在提供农资料和生产技术方面,而且发挥的作用与其他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虽然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为提高市场竞争力采用了企业型经营模式,而且企业家或流通专家等外部人士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的事业,但农业合作社的主体还是农民会员。按照农民会员决定的合作社运作方向和经营指南,他们推进合作社的事业。即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运作体制由农民会员总会和监督理事会构成,农业合作社会长是由农民会员在他们当中民主选举出来的。通过理事会决定合作社的运作方向和事业目标等基本经营指南,在每月末和每年末对事业成果进行总结。相反,中国农业合作社其成员包括农民、企业、政府部门、研究人员、经纪人等有关者。在此情况下,大部分非农民担当农业合作社的领导。
目前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农民会员在流通事业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直接的作用,但农民会员通过会员总会和监督理事会控制和管理合作社的运作方向、事业目的和推进方式等所有的经营。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在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农产品也面临了专门流通组织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大部分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为对抗国内外非农业部门流通企业参与到农业部门而提高市场竞争力设立了农业合作社框架下专门流通组织。从而农民会员依靠此流通组织推进农产品销售。
反而,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还没达到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社农民会员的参与水平。虽然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但其主要内容为生产高品质农产品、控制和管理生产过程,没有农民享受的权利。这些农业合作社在运作过程中没有与农民会员共同达成的协议,而且农民参与的空间很小。这样,农民从中获取经验的机会很少,从而使农民失去独立的农业经营意识,加大了农民对流通组织等外部机构的依赖性。这些因素以后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会引起不好的影响。目前对于中国农民最紧迫的问题是为提高他们的力量提供教育、培训、国外考察等一系列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