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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也是一项公理性原则,其涵义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司法实践中现实地存在着对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困惑。 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普通法官莫兆军就面临了这种困惑。他做梦也没想到,在一起标的额仅为一万元的普通借款纠纷案里,根据欠条对借款"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竟会引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两名不服判决的被告在法院门口自杀身亡,随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证实该欠条是被告在胁迫下所写。莫兆军因此被检察机关逮捕。 莫兆军的遭遇引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相当一部分的民众--包括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莫兆军没能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所作裁决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造成了当事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法学家和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则为他鸣不平,认为:在现实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只能通过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而不是所谓"客观事实",因此,依证据裁判的莫兆军并没有过错,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慧娟法官则向揭示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案件的事实是具体的,而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甚至是相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着法律的冲突问题,因此,法律规范并不总是明确具体的,裁决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即是明证之一。 正是基于上述困惑,笔者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视角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展开了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研究。这一研究是纵向的历史的,即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法理学和司法制度中的发展历程为对象,梳理和考察在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认识和实践情况--曾有过哪些认识,产生了哪些观点和争议,在审判制度上又是如何实践的,等等。 本论文主体部分共有七章,外加导论。 第一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渊源。首先,在裁判准绳方面,由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特殊现实状况,法律的制定数量很少,司法中主要是以党的政策法令为依据的。司法工作也紧紧跟随政治工作,以政治为中心,为政治服务,因而并不能构成一项独立的任务。其次,该时期形成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认识路线,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形成了以"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民事审判工作理念。如马锡五"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可以说,革命根据地时期奠定了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要渊源基础。 第二章,建国初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形成。新中国建立之初即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等旧法制,并对一切旧法采取蔑视和否定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开始建立自己的新法制,这使得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一穷二白的局面下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主要是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经历了从"稳准狠"到"正确合法及时",提出了"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原则是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认识论和实事求是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章,法制浩劫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颠覆。自反右斗争对正确法律观点的批判开始,我国的法制观念走向谬误,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虚无主义泛滥。立法工作全面停滞,法律偏离正确的道路而渐行渐远,直至走向维护权利和秩序的反面。司法机关被全面摧毁,司法工作群众化,冤假错案大量发生。可以说,该时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全面颠覆。然而正是这段惨痛的经历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得以确立。 第四章,法制反思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确立。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人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极端重要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上述基础上,1979年制定的新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明确写入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从而确立起该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上的重要地位。 第五章,审判方式改革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思考。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民法院展开了一场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突破口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中基于对民事诉讼活动运行规律和特点的研究,针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提出了质疑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案件"客观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法官在个案中无法达到完全的客观真实,司法诉讼活动应兼顾程序和效率,而并非过分追求客观真实。在这基础上,开始建构起我国的证据规则和举证制度,并提出了以"以证据为根据"取代"以法律为根据"的观点,我国司法审判开始向着形式理性化的方面迈进。 第六章,司法公正改革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发展。该时期,向着形式理性主义不断迈进的我国司法制度遭遇困境:依证据而作的裁判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司法权威下降,上访、信访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与此同时,西方现实主义法学流派对司法过程进行了解构,司法的公正性遭受到质疑。对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认识也进入了一个更深的层次,"法律事实"及"法律真实"的概念被提出,裁判中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成为探讨的热点。 第七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辩证发展。这可以算作是文章的结语部分。在前面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现实中引发的认知碰撞、对该原则应采取的态度,及司法实践中的回应等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文章指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作为一项价值性要求,对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这一制度性目标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应当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另外,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是一个认识不断提高、实践不断进步的过程,整体上呈现出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的辩证式发展,这也是本文研究所得出的重要规律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