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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的日常生活到处充斥着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我们的报纸也时常被有关诈骗电话的新闻报导占据着头条。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便利高效生活的同时,也滋长了各类新型犯罪,比如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该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且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旨在从刑法角度探析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并在立法、司法以及公民个人法律意识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意见。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现状进行介绍,并对形成当下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文章描述了电话骚扰、短信推销、诈骗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象;CSDN网站用户信息外泄、携程网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同时,文章指出,科技的进步、法律法规的缺失、经济利益的驱使是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现状的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文章首先提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文章随后着重分析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中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其他罪名。文章也指出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同时,该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在司法实务中难以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境外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其对我国刑法的启示。文章主要介绍欧盟、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并探析其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启示。据此,文章指出,境外刑法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本罪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以及刑罚措施的规定都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主要从立法、司法、公民法律意识方面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文章指出,在立法方面,我们需要扩大犯罪主体并增设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方面,我们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公民法律意识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