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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市场经济下地方政府的重要职权之一。现如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权配置严重失衡,但是,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权确实存在多方面的客观需求。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际基础,现实需求,事实依据三方面阐述了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必要性,认为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拥有地缘优势,适应金融创新、堵塞金融市场监管漏洞拥有信息优势,保护消费者权益拥有动力优势。另外,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权,不仅国内有现实需求,国外亦有类似实践,就其合理性而言,有利于弥补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解决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问题,适应应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现实要求,以及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制度竞争的要求。论文还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着手分析,着重总结出了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的问题和矛盾,以及我国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权配置存在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尚未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监管权限,金融监管职权缺失的问题。并且找出缺失问题的根源主要与价值理念、制度架构、利益机制相关联,为进一步改革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找到了症结根源和重构方向。最后,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的建议,主要从金融监管地方分权法治化框架的构建、金融监管目标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分工与协作机制的构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文认为,应基于法治化视角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宪政框架内确立金融监管的地方分权基本原则,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明确中央政府主导行使金融监管职权,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划内享有对地方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的金融监管职权。在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上应更注重安全与效率兼顾,在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关系时应注重合作共治,在权力运行模式上更注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相互制衡。中央与地方分权框架形成后,就必须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与协作机制进行设计,以形成科学合理、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