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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被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经验”。在解决纠纷上,人民调解时间短、费用低,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求得纠纷的圆满解决。然而,在社会转型期,由于调解员素质不高、调解方法的陈旧和单一、调解协议的效力弱、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组织指导的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人民调解呈现出衰落的迹象。而实践表明,仅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且司法诉讼程序存在着不可弥补的功能缺陷,为了弥补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不足,也为了更好地解决多样化的民事纠纷,应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最主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与司法诉讼之间的衔接互动无疑成为构建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关键环节,不仅直接关乎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关乎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优化,更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求,具有多元的制度价值。基于此,本文以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为视角,并试图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引言中分析现实现实环境下人民调解与诉讼各自面临的功能疲软,在此基础上,第一、第二部分分别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两个角度概析我国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可行性。第一部分分析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各自的优势及不足,提出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功能互补。第二部分收集了我国内立法和司法方面在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方面的尝试。第三部分分析与借鉴域外诉讼与民间调解衔接的经验。第四部分进一步提出和梳理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之间良性衔接机制的制度建构设想,以期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