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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法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探求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在立法层面上面临着上位法不足等诸多现实困境。为研究并解决这一困境,本文选择了广东等六个省、市、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本文针对样本中涉及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体例、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界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范围、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以及监管机制与权利救济进行实证分析,发掘其中存在的诸多或值得肯定或值得改进的地方,并提出改进建议。其次,根据样本的分析,明确了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还应当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底线问题;明确承接主体的范围问题;购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监管机制缺乏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空白的问题。最后,检视广东等六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几点对策,以期对完善相关制度立法有所裨益,使之能够真正达至提高和改善民生的目标设定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