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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探讨儿童在教育中的自由及其限度问题。教育自由是指儿童在教育中免除教育者或学校的某种干预或强制,能够参与社会为儿童提供的基本的教育,通过教育而获得自由行动的能力,从而促使其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儿童的教育自由问题,是近代以来伴随着权利观念兴起并且向教育渗透而产生的问题。权利观念向教育领域渗透的过程,使得自由观念在教育中逐步得到确立,由此而引发出教育强制的合理性危机问题。教育作为一强制性概念——教育即强制,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在逻辑上便可能产生冲突与矛盾。这种冲突与矛盾涉及成人与儿童、理想与自由、善与自由等方面。教育自由的价值合理性在于它能够为儿童的个性发展提供可能性,同时也有助于教育的平等、正义、责任与秩序等价值的实现。儿童在教育中的基本的自由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在自由的积极意义上,它是指儿童能够参与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在消极的意义上,它是指儿童在教育中能够免除任意干预或不正当强制,包括儿童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在人类的教育实践史中,存在着儿童自由的两种极端形态,即儿童自由缺失和儿童自由过度。儿童的基本的教育自由要求教育者扬弃传统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方式,主张一种引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教育。儿童的教育自由亦是有限度的,此种限度为教育的强制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担保,即当儿童的自由超越了这个限度,对教育秩序、他人利益以及儿童自我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时,教育者就必须通过正当的强制手段,而恢复儿童的基本的教育自由之状态。教育者对儿童的强制并不是任意的,必须遵循基本的自由精神,即引导儿童认识到他人权利的存在并以宽容精神来对待儿童在自由方面的过失。从观念形态的教育自由走向实践形态的教育自由,其可能性在于从至善的概念转向共同善的概念,并将教育看作是社会公共意志的反映;因此,教育自由乃是立足于共同善以及社会公共意志的要求。教育自由走向实践形态的条件在于,教育理念下自由的保证在于承认权利对善的优先性,自由理念下的教育的保证在于承认强制的合理性并不能通过强制而实现。然而,最为根本的保证在于教育自由理念的制度化建设。只有将教育自由理念在基本的教育制度中得以体现,儿童的教育自由才能够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