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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新月异的提高,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而相应的道路基础设施并不完善,驾驶人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注意义务并未到位,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存在,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而在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下,受害人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现代工业文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公路交通领域的事故责任与赔偿面临重重困难,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普遍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交强险把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保障受害人能及时有效的获得利益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是政府巧妙的借用“市场之手”,加以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的成功典范。本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概说,主要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交强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本章同时也简要介绍了国外交强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第二章,我国交强险领域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主要研究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着重分析了机动车交强险第22条无证、醉驾、盗抢、故意能否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理由;第二,研究了未投保交强险、投保多份交强险及投保多险种的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交强险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主要研究了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存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这一赔偿原则问题;第四,探讨了静止状态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问题;第五,分析了在交强险适用案件中病例和诊断证明书不一致应如何认定问题。第三章,我国交强险制度缺陷分析及立法建议,具体建议有:第一,鉴于车内乘客极易遭受人身危险而在单方交通事故中和对方车辆无责时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建议拓宽受害人范围,将车内乘客纳入交强险保障范畴;第二,改革分项责任限额设置,将医药费和伤残死亡赔偿金合并,提高对受害人人身的保障程度;第三,交强险无责任限额的规定混淆了强制险与商业险的本质区别,失去了交强险应有的公益性质,降低了交强险存在的价值,建议立法取消无责赔付限额;第四,交强险垫付责任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以人为本”的制度措施,但是目前我国救助基金缺乏,在实际案件交强险垫付常常缺位,因此我们应完善我国交强险垫付责任和救助基金制度。最后,是本文的结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交强险制度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实现交强险制度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